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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问答(一)
发表日期:2015-03-13  共浏览
党务知识问答(一)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体现了从严治党的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的基本含义是: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切实把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放在首位。同时要有利于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坚持个别吸收原则,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二、党员标准  
党员标准即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条件和要求。


随着我们党的理论的不断成熟和实践的不断丰富,随着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党员管理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党员标准的内容也不断充实和完善。

党员标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它们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各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

申请入党的条件。就是党章第一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也是对党员的起码要求。

党员的基本条件。就是党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侵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就是党章第三、四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

坚持党员标准,就必须全面地坚持上述规定,任何将这些方面的规定割裂开来、对方起来的做法,强调某些方面而否定其他方面的做法,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的做法,都是对党员标准整体内容的贬损和破坏,必须坚持纠正。

三、入党必须履行的程序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入党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手续有:

(1)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3)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4)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5)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6)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并进行严格的审查。

(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上级党组织审批前,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

(9)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审。

(10)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四、入党志愿书的写法

(一)入党志愿的基本写法

入党志愿是入党志愿书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及其演变过程,实事求是地把自己对党的认识、态度、入党动机、优缺点及入党后的决心等写清楚。

入党志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入党的态度。一般第一段要明确写出自己对入党的态度,即“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2.对党的认识。这部分主要包括:如何认识党的纲领和章程;如何认识党史,尤其是亲身经历过的重大历史事件;如何认识党的领导和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

3.入党动机、目的。一般讲,一个人最初的人党动机、目的不是单一的,而是各种因素的综合,往往有个从不端正到端正的过程。但是最终的、也是唯一正确的入党动机只有一个,那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应对每一因素进行分析,写出达到最终正确入党动机的思想演变过程,必要时还要有一定的理论论述。

4.自己的优缺点。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自己的优缺点,并逐一作出深入的分析,要有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的决心和措施。

  5. 入党的决心。填写入党志愿书只是申请人党的同志入党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即使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是否入党还得看入党后的言行。因此,在入党志愿书中还要表明自己有不被接受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努力的打算或者入党后的态度或决心等。

(二)写入党志愿应注意的问题

1. 在发展党员常用文书中,入党志愿书是唯一的党组织印发、申请入党人填写的材料。入党志愿有规定的篇幅,不能象其他材料可以不受字数限制地填写。为此,首先要注意字数。

2. 入党志愿要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工、提炼,字斟句酌,把自己最想向党组织表达的思想写出来。

3.入党志愿要写的郑重、庄严、真诚  

五、组织生活10问

1.长期外出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文件,听有关报告。如果不能在一个地方固定工作,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一起外出的党员在三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长期外出未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他们回家期间,党组织应单独组织他们学习,过组织生活和传达党内有关文件。

2.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可同所去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去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可否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党员调动工作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并由自己带到新的单位。在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不能参加新单位的组织生活。

4.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应从生活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如何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加以解决。

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同志,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志,可以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和参加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

对于那些休养地点距离本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写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5.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在哪里过组织生活?

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地区,由接收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可否过组织生活?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仍然要过组织生活。

7.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可否参加组织生活?

一般情况下,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过上级党委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如其问题属于敌我矛盾,应当停止其组织生活,等上级党委批示后,再按批示执行。

8.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可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在上级党委没有批准入党申请人入党之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9.流动党员应当在哪里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10.党的生活同党的组织生活有何区别?

党的生活同党的组织生活,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

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它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

我们通常说的党的组织生活,则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或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六、发展党员工作61问
1.能否在招聘人员和长期借调人员中发展党员?

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一些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逐渐增多。党组织对招聘人员中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同对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他们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发展他们入党。

关于在长期借调人员中发展党员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2.已提出入党申请的机关干部派到基层挂职后,其入党问题由哪个单位的党组织解决?

选派到基层挂职的干部仍属原单位管理,因此,其入党申请书和发展对象考察表等材料不必转到挂职单位。该干部挂职单位的党组织应配合原单位对其进行培养、考察、教育,如具备党员条件,应由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其入党。

3.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要求入党,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可根据务工时间长短来确定。一般来说,应聘、应招在企业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工作时间不满两年,或虽满两年但在现在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提出;外出做工在一个地方(单位)工作超过两年的,可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

无论是上述人员原工作单位党组织,还是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以及其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对他们的入党申请,都应当热情欢迎,并予以关心和帮助,采取措施做好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4.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临时或短期(两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要求入党,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党组织负责对他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两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与其保持一定联系。发展被借调人员入党,发展方党组织(无论是其原单位或借调单位)都要主动征询对方意见。

5.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和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包括调动、参军、上学等,原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有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指定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

6.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能否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

有的党组织趁申请入党的人调离之机,不坚持原则,违反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这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遇有这种情况,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坚持党的原则,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处理。

7.申请入党的同志为什么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

接收一个同志入党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就要对申请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本人历史、家庭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作全面细致和正确的考察了解,并要经常对被介绍者进行培养教育工作,所以必须有专人负责。由于预备党员还处于被考察教育阶段,对党规党法和党内生活尚不熟悉,在党内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宜作介绍人,只有两名正式党员,才能担当起这一任务。

8.怎样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一直负责培养发展对象的正式党员担任。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党者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推荐其他党员担任。

9.入党介绍人有哪些责任?

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入党,对党组织、对被介绍人都负有重要责任。一般地说,他们应当负起下列责任:

(1)应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的同志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及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地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介绍。

(2)经常找被介绍人谈心,对其进行党章党纲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被介绍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3)定期向党的组织汇报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4)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5)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负责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

(6)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仍然要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他克服缺点,提高觉悟,努力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10.可否不同意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对党组织和被介绍人都具有重要责任。如果对被介绍人的情况不甚了解,无法向党组织作负责的介绍,可以不同意做入党介绍人。

11.这一支部的党员可否给另一支部的申请入党者做人党介绍人?

对申请入党者,应由本单位党支部讨论确定是否可以列为积极分子;被列为积极分子的,应由本单位党支部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人;在认为积极分子已经培养成熟的时候,应由本单位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原培养人担任,亦可由本支部其他正式党员担任,不宜由其他支部的党员担任。

12.一名正式党员可否同时做几名申请入党者的入党介绍人?

党章没有规定一名正式党员不能同时做几名同志的入党介绍人。但是为了使介绍人能够真正担负起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了解的责任,一名党员不宜同时作几名申请入党者的入党介绍人。支部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在党员中进行具体分工,不应将几名积极分子同时交一人负责培养。这样就避免了一名党员同时作为几名入党者的入党介绍人。

13.受党内处分的党员可否当入党介绍人?

根据党章规定,只要是正式党员就可以当入党介绍人。除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者外,受其他处分的党员仍享有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他对被介绍者情况了解,确能负起介绍人的责任,而申请入党者又信任他,就可以做入党介绍人。但党支部在确定受党内处分的党员当介绍人时,要认真考虑他是否能负起介绍人的责任。

14.入党介绍人犯了错误,对被介绍入党者有没有影响?

只要被介绍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时又严格履行了入党手续,就不应该受入党介绍人的问题的影响,也不必重新找入党介绍人。但是,如果被介绍人入党时根本不具备党员条件,是被有严重问题的人拉入党内的,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5.入党介绍人怎样向支部大会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

在吸收新党员入党的支部大会上,介绍人要将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向全体党员作负责的介绍。这与志愿书填写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应当是一致的,但是不宜照本宣读,而应当比较详细、具体地介绍清楚,以便于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16.入党介绍入因故不能出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怎么办?

支部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时,两名介绍人在通常情况下都应该出席会议。如果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介绍人已经把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因特殊情况两名介绍人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也可以照常讨论。

17.申请入党者的直系亲属可否当他的入党介绍人?

只要申请入党人的直系亲属是正式党员,并能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负起介绍人的责任,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但为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为了避免党内外群众产生误解,一般不宜由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做入党介绍人。

18.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能否弃权?

作为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对自己的被介绍人进行表决时,不能投弃权票。这是因为,入党介绍人对被介绍人是最了解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入党介绍人认为被介绍人确实已具备入党条件,才会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如果介绍人认为被介绍人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及时向党的支部委员说明情况。如在发展对象约请或党组织确定介绍人时,自己不愿意当入党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

19.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开好党小组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讨论,并向支委会汇报党小组的讨论情况和意见;支委会对申请人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申请人的意见和反映;责成一名支部委员找申请人谈话,了解他的觉悟程度和入党动机;支部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具备入党条件后,可把《入党志愿书》发给申请人填写;然后就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0.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有哪些程序?

(1)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章的体会、入党动机以及自己和家庭的基本情况等。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支委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4)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由申请人谈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5)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6)如同意接受申请人入党,支委会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经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21.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不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2)申请人及其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大会应改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大会可以召开。

(3)在讨论表决时,如果有少数同志提出相反意见,又属于正常的情况,这并不影响讨论通过,不要强求统一认识。

(4)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退席。

(5)在表决时,党员弃权,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这不是积极态度,不宜提倡。积极的态度是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把不了解的情况弄清楚。

(6)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人以上的入党问题,则应逐一讨论,讨论一个表决一个。

22.党小组讨论酝酿接收新党员时是否要申请人参加?

党小组讨论酝酿接收新党员问题,是给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作准备。在党小组讨论接收新党员时,申请入党的人不必参加。

2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如发现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怎么办?

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如在会上发现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时又搞不清楚,可暂时休会,不予表决,待问题审查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

24.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上是否要宣读申请入党者的《入党志愿书》?由谁宣读?

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应当宣读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由申请入党者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

25.为什么支部大会表决接收新党员时入党申请人不必退席?

因为支部大会讨论一个同志入党,不管讨论或是最后表决,都是对这个同志的一次深刻的教育。申请入党的同志应该参加,以接受支部大会的审查,听取支部和党员对自己的意见,回答大家提出来的问题。要教育党员出以公心,坚持党的原则,正确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对党对同志都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要教育入党申请人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特别要正确对待对自己入党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26.支部大会讨论新党员入党时,党员对申请人的意见发生分歧怎么办?

党员对发展对象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要尽可能通过充分讨论,统一认识。会上有少数同志提出不同意,并不影响讨论通过,不要强求统一。如果两种尖锐对立的意见,一时争持不下,可暂时休会。待搞清情况,统一认识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再行讨论表决。

27.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可否吸收其他发展对象参加?




党支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吸收部分非党积极分子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但他们只是列席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28.怎样填写通过接收新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的决议反映支部全体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看法和意见,一定要认真填写。决议中应扼要地写出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和表决的情况,写清楚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和不同意的党员数并注明不同意的简要理由,以供上级党委审批时参考。还要写清楚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29.批准预备党员要不要张榜公布?

申请入党人被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可在召开党内会议时宣布,也可以张贴红榜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张榜公布一是可以让党内外群众和要求进步的同志及时了解到党的组织又增加了新的血液,增强了战斗力。二是这样做也是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教育,使其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明确前进的方向,激发做好工作的干劲。三是使每名党员都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30.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弃权。如果对申请人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申请人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作出说明。如果认为申请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应表示自己不赞成的态度。若因考虑个人得失,不愿表明自己的意见,则是不对的。当然,如果对申请人持保留意见,也可以弃权。

支部委员会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31.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多少票数为通过?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为通过。

32.为什么临时党支部(党委)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由于临时党支部(党委)具有临时性特征,组建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难以做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因此,临时党支部(党委)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但是,临时党支部(党委)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对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有责任及时将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3.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34.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35.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或接待调查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写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36.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37.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3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是否要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书面或口头),按照党员的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以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作为讨论转正问题之参考。

39.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没有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可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不是发展党员的必备手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论本人是否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都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根据本人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对转正的态度,作出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在上报材料中对本人的态度应加以说明)。

40.预备党员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凡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没有发现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现实表现好,确实已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间各方面表现好的。

(2)入党时条件差些或尚不具备条件,在预备期中有显著提高,已经达到党员条件的。

(3)思想品质好,偶尔犯了一些错误,性质不太严重,或在工作中存在一些缺点,但能够接受党的教育并虚心检查,提高认识,迅速改正的。

(4)在某些问题上遇到过困难,本人无力克服,一度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经教育后又积极起来的。

(5)因能力差,工作成绩不大,但服从领导,在完成党交给的任务中确实努力,有进步表现的。

(6)其他能够足以说明已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均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41.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预备党员转正,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党小组讨论酝酿,支委会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本人《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报上级党委审批。

42.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有哪些程序?

(1)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实践党章对党员提出的要求的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示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有哪些进步,还存在什么缺点,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支部大会充分发扬民主,在党员畅所欲言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同意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43.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可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如本人因故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则应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44.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介绍人是否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入党介绍人应该到会。因为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间,入党介绍人有对其继续教育和帮助的责任;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上,入党介绍人有介绍情况和表明态度的责任。但是入党介绍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已调离本单位,支部大会也可以进行讨论。

45.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其转正问题应怎样处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如有调动(包括复员、转业、退伍),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鉴定。凡是预备期满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同志,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需要延长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预备期未满的,应当由原单位党组织将其对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的情况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其转正问题,应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拖延讨论其转正问题。

46.预备党员转正报上级党委审批,要报哪些材料?

预备党员转正报上级党委审批,应报预备党员申请转正材料、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的决议和党组织对其考察的材料。

47.出国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怎样办理转正手续?

出国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可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转正问题,报上级党委审批。如党员分散,无法在国外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国外党组织的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48.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其转正手续如何办理?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它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49.预备党员带党员证明信到另一个单位临时工作,预备期满时,临时所在支部可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携带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工作,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临时所在支部不能讨论他的转正问题。临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应切实负责地向原单位党组织介绍预备党员在这一期间的表现。

50.预备党员因病治疗或长期病休,预备期满能否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预备期满时不能参加党支部大会,可以延期讨论他的转正问题。因住医院延期讨论的,如已具备了党员条件,应作出按期转正的决定。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因长期病休,预备期满时党组织应根据其入党前后和病休期间的表现,考虑他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够条件的应予以转正;不够条件的,应考虑延长其预备期。

51.预备党员犯了严重错误,行政上给予纪律处分,预备期满是否可带着行政处分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犯了严重错误,如果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党组织就应首先考虑他够不够党员条件。如果已经不够党员条件,即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带着行政纪律处分转为正式党员。

52.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丢失可否办理转正手续?

《入党志愿书》是党员入党的主要依据,是党员的主要档案材料之一,应妥善保管。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于组织上保管不慎或在转递时遗失了,应由组织上负责。可以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如果预备党员已经调动工作,原接收入党的党组织应该负责介绍其入党时的情况;在保管或转递时遗失了志愿书的单位要负责证明遗失情况,然后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上山党组织签注补填的原因。这个签注可写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内。然后,按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该同志的转正手续。

53.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4.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入党志愿书》应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未建档案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存。

55.预备党员去世后,是否还要办理转正手续?

在预备期间去世的预备党员(包括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可以在悼词或生平介绍中说明其是中共党员。如有的预备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并报省级党委批准,可追认其为正式党员。

56.预备党员是否可以参加评选优秀党员活动?

预备党员可以参加评选优秀党员的活动,应当同正式党员一样,在评选过程中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由于预备党员处在接受党组织考察的阶段,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资格,对他们当中表现很好,成绩优异的,可以进行表扬,并将事迹记录在案,作为讨论转正或评选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的依据,但不能命名为优秀党员。



57.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能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应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生效。因此,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开始。从支部大会通过到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段时间内,预备党员虽然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党组织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预备党员也应当自觉地按照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58.为什么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

按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因此,支部报批以后,如果党组织不及时审批,就等于缩短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审批时间拖长,不利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失去了预备期的作用。所以,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

59.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是否要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60.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其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报批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61.什么人可以被追认为共产党员?追认党员要经哪一级党委批准?

对那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一贯表现好,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的人,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掌握。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应经上级党委审查,并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七、党支部、党小组工作有关问答

1.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2.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3)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

3.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党内外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

(3)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4)指导本单位的群众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4.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和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2)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准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5.党支部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团的活动。

(2)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

(3)指导团组织,以做“四有”新人为目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工作。

(4)帮助团组织创造开展团的工作的必要条件。

6.支部委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要努力把党支部委员会建设成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联系群众,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团结战斗的坚强堡垒。要推选那些坚决拥护党的路线,党性强,大公无私,遵守党纪,严守国法,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符合干部队伍“四化”要求的人参加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应由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实际工作经验和文化知识的党员担任。

7.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党员大会的决议;教育管理党员,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进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群众组织的工作;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以及监督保证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8.支部委员会怎样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般是每季度或半年一次,也可以在一个工作阶段结束时进行。报告人通常是支部书记,也可由副书记或委员担任。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检查总结党支部自身建设的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意见,等等。

9.总支和支部负责人可否指定党员为总支或支部的委员?

党章规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此,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没有权利指定某人为支部委员。但在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总支或支部书记、副书记。

10.怎样开好支部委员会?

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确定议题,就讨论研究的问题通知各委员准备意见;同时由有关委员考虑意见或方案。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集体的智慧,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支部书记不能搞“一言堂”,委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会上遇有重要意见分歧时,不要匆忙作决定。应当通过深入学习,调查研究,反复讨论,统一认识,然后再作出决定。

11.支部委员会开会怎样做好会议记录?

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名单、会议中心议题,支部委员会成员的发言要点,会议结论等。

12.由三名委员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只有两名在,可否开支部委员会?

按通常做法不能召开。如要讨论的问题不很紧迫,可待另一名回来后再讨论。如另一名暂时回不来或情况紧迫,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如要讨论的问题是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已有决议,纯属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只要不违背原决议精神,则可由两名支委商量办理,不必再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13.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过半数时,怎样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所作决定才能有效;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做出决定,能够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14,在支部书记外出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由谁主持?

在支部书记外出时,支部遇到紧急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作出决定,会议由副书记主持。如果只有一名书记,没有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名支委主持开会。

15.在支部正副书记都外出的情况下,支部委员会开会决定一些事情,是否有效?

在支部正副书记都外出的情况下,支部委员开会决定的事情,体现了支部委员会多数人的意志,当然有效。支部正副书记回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在支部委员会复议之前,支部正副书记对原决定不得擅自推翻。不过,在支部正副书记都外出期间,除有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要匆忙作出重要决定。

16.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怎样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这样的支部因为人数少.活动方便,对一些重大问题,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支部书记个人决定。至于支部的日常工作,仍由支部书记负责处理,并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个别不适宜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正副书记提出意见,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17.在什么情况下召开支委扩大会?应注意些什么?

有时因工作需要,如传达布置某项工作,动员完成某项紧急任务时,为了争取时间,减少层次,更好地统一骨干的思想,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但这种会议不宜开得过多,更不能以它取代支委会,否则容易削弱支委会的领导作用。支委扩大会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以及有关行政干部列席。应注意的是:非党同志一般不宜参加支委扩大会;被扩大参加会议的同志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作决定时无表决权;支委扩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支委参加才能召开;采取党、政、工、团联席会议或党政联席会来代替支委会、支部大会决定问题,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应加以纠正。

18.怎样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要抓好以下几点:

(1)健全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党章规定定期进行选举、改选,支委有了缺额要及时补选。

(2)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要建立支部委员会的学习制度,坚持经常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每个委员的理论、政策和文化水平。

(3)严格组织生活。支部委员除了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每三个月要单独过一次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4)搞好“一班人”的团结。委员之间要经常交心通气,互相帮助,搞好团结,提高战斗力。

(5)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

19.党支部要建立哪些制度?

为了使党的活动能经常开展,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这是党支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各地经验,党支部一般要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1)会议制度。一般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

(2)党课教育制度。每两到三个月要给党员上一次党课。

(3)联系群众制度。要根据每个党员的不同情况,分工联系几个职工,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党组织要进行检查。

(4)党员考评和评选优秀党员制度。

(5)外出党员管理教育制度。

(6)支部委员会的分工负责制度。要根据每个支部委员的职责和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进行适当分工。对每个支委成员分工的工作,要有督促、检查。

党支部应建立哪些制度,要根据各支部的不同情况,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进行补充或修订,使之不断充实和完善。制度建立以后,必须认真坚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检查。

20.支部工作总结应包括哪些内容?

支部工作总结的内容,应按照党章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要求,着重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群众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支部自身建设等方面,总结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表扬优秀党员,批评党内不良倾向。这和行政工作总结是有区别的,不能以行政工作总结代替支部的工作总结。各支部的情况不同,确定支部工作总结内容,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抓住重点,不能包罗万象。

21.做支部工作总结应注意什么问题?

总结前,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倾听党员的意见;总结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做到成绩讲够,差距找准;支委会做完支部工作总结后,要组织党员进行讨论,共同总结经验教训,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2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23.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支部的经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它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接收新党员,决定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修改或推翻。为了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对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但不能把它强加给支部党员大会,更不允许把支部委员会置于支部党员大会之上。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4.支部党员大会应由谁来主持?

一般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果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支部副书记主持。

25.支部党员大会应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适当增加活动的次数。

26.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应注意哪些问题?

支部委员会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将会议内容、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围绕中心议题,认真开展讨论,畅所欲言,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作出决议,会后可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的组织。

27.支部党员大会怎样形成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是件极严肃的事情。每个有表决权的党员都要明确表示自己的意见。通过决议时,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并由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决议方才有效。对于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暂不作决议,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必要时也可报上级党组织决定。通过决议不宜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

28.支部党员大会是不是每次都要作出决议?

凡属需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作出决议或决定。有些支部党员大会,如传达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等,虽然也有全体党员参加,但不一定每次都要作出决议。

29.支部委员在支委会上个人意见被否决以后,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可否继续发表自己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讨论问题,应当发扬民主,畅所欲言,经过充分讨论,尽量使支部委员对决议的问题取得共同的意见。如果经过讨论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有的支部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可以在支部党员大会上继续发表自己原来的意见。如果本人不讲,支委会认为确有必要,可将支委会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向支部党员大会作介绍。因为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同意或者否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或意见。个人意见被支委会否决的支部委员,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可以使支部党员大会在考虑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周密而恰当地作出决定。但是,支部委员的个人意见在支委会上或支部党员大会上被否决后,个人不得在党小组会上或党内外群众中随意发表同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不相符合的意见,更不允许随意传播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或散布对决议不满的言论。

30.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上讨论问题时表示同意,后来认识有了变化,可否在支部大会上发表新的意见?

在支部委员会上讨论问题时表示过同意的支部委员,如果后来认识有了变化,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发表同支部委员会意见不同的意见也是允许的。但是,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上发表意见要郑重,要尊重集体的意见。如果确有新的意见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发表,最好在事先把自己改变的意见和理由向支部委员会说明一下。由支部委员会考虑原来的意见或决定是否恰当。如果有的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讨论时有不同意见故意不提出来,而在支部党员大会上才发表,这种做法是不利于党的工作和党的团结的,是不符合党性原则的。

31.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时,是否允许党员弃权?

根据党章规定,每个正式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除外)在党内都有表决权。党员行使表决权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每个党员都要以对党负责的态度,对所要表决的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如果确因情况不明,拿不定主意,放弃表决的权利也是允许的。但弃权的同志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在行动上必须服从。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表决前对表决的问题应在党员中进行充分酝酿,让所有的党员对所讨论和表决的问题都有明确的了解,并能充分地发表意见;每个党员则应对所要表决的问题主动求得了解,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32.对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党员大会的党员是否应该个别听取他们对所讨论问题的意见?

对于因故确难出席支部党员大会的同志,支部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就支部党员大会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个别听取这些同志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会后,应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

33.党员因故未能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但对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当怎样对待?

党员因故未能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对会议作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支委会如认为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可以提请下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再议,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如果认为意见不正确或不可取,应当向本人解释清楚。无论意见是否正确,在没有改变决议以前,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必须执行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允许本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己的意见。

34.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时,可否把事先征求因故(如值班、执勤、出差、住院)不能到会党员的意见算作票数?

支部党员大会将要讨论表决的问题,事先征求因故不能到会党员的意见,是会前支委会应做的一项工作。但是,这样的征求意见,往往只能提出题目,而对支部大会在讨论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提出的一些问题,事先被征求意见的同志不可能了解。如果他们了解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后,改变自己原来的意见,也是允许的。党支部可以在表决前把征求不能到会党员意见的情况介绍给支部大会,供到会同志参考和了解,但不能把他们的意见当作赞成票或反对票与到会党员的表决一起计算票数。

35.支部党员大会出席人数没有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可否通过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会议所作的决议方为有效。出席人数未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不得通过决议。

36.上级党委成员参加不是他过组织生活的支部的党员大会,有没有表决权?

上级党委成员可以根据党委的意图提出建议和希望,发表自己的意见。因不是本支部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37.支部党员大会可否吸收非党同志列席?

有些支部党员大会,因讨论的议题需要吸收个别非党干部列席,支部委员会可以邀请。有些支部党员大会,也可以吸收非党积极分子列席。

38.党小组是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只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了便于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它活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而划分的。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实际情况,分配每个党员以一定的工作,具体地组织党员去实现支部的决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

(3)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收缴党费。

(4)组织党员在群众中宣传党的政策和决议,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5)协助支部做好党员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和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39.怎样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的划分,一般应根据党员数量多少、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情况来决定。为了有利于发挥党小组的作用,应尽量同行政、生产、教学组织相一致,如机关的科室、工厂的车间或工段、农村的村民组或生产联队、学校的班级或教研室、连队的排等。党小组的人数不少于三人。如不足三人,可同党员较少、工作性质相近、联系方便的行政、生产、教学组织的党员合编在一个党小组内。有的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党员的工作岗位比较集中,活动比较方便,也可以不再划分党小组。

40.党小组长怎样产生?

党小组长应由所在的党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一般选小组长一人,如党员较多、分散或工作需要,也可增选副组长一人。小组长的任期和支委会的任期一样,可在改选支部委员会的同时改选党小组长。因为党小组不是一级组织,所以党小组长不是党内的领导职务。

41.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党小组长的职责,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小组的全体党员,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以实现支部的决议,发挥党小组的作用。具体说,党小组长的职责有下列各项:

(1)坚持执行党小组的各项制度,定期召集并主持开好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根据支部的决议和布置,针对党员的具体情况,给本小组的党员布置一段时间的工作任务,并负责检查督促。

(3)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经常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对党员进行教育帮助。

(4)积极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党员为群众做好事。

(5)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协 助支部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6)按时收缴党费。

42.预备党员可否当党小组长?

预备党员刚进入党内不久,尚须进一步学习党的知识,熟悉党内生活。他们在预备期间,还需要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教育。而这种考察和教育,有许多都是通过党小组来完成的。党小组长应该由具有一定党性修养的正式党员来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当党小组长。

43.受党内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党小组长?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担任党小组长。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继续任党小组长,如多数党员有意见,也可另选党小组长。

44.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2)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

(3)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研究非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等等。

45.党支部委员同党小组是什么关系?

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支部委员可以受支部委员会的委托,向党小组传达布置工作。同时,支部委员又应毫无例外地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党小组的活动。在党小组活动中,他应该接受党小组分配给他的工作,虚心接受党小组的批评监督,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小组的其他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议。

46.党小组与本单位的工会小组、团小组的关系是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党对群众的领导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来实现的。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所以党小组同本单位的工会小组、团小组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在党支部统一领导下,从不同方面进行工作的相互配合的关系。但是,党小组应在支部统一布置下,通过工会、共青团组织中党员的模范作用,搞好工会小组、团小组的工作。


47.党小组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党小组要通过自己的活动贯彻党支部的决定,对于党支部的决定,对于党支部建立的各种制度,要认真执行。同时,也要根据本小组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制度。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固定活动时间和活动地点,并在每次活动前,把活动的内容通知给党员,使党员事先有所准备。

(2)联系群众的制度。在农村,要建立党员联系户或联系组的制度。要规定联系的具体任务,并要经常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方面,党员如何联系群众,也要具体落实。

(3)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除召开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要以各种形式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对外出党员,要了解他们外出的情况,建立定期汇报的制度。要坚持表扬和批评,对党员为群众做好事等方面的情况,要有了解和记载。

(4)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要用各种形式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党的纪律

1.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有何区别?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2.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党组织对被宣布除名的人不应该歧视或打击,应热诚地团结、帮助他们。

3.撤销单位的党员申诉案件由哪里负责处理?

撤销单位的党员申诉案件,应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处理。复查改正的结论,党籍的恢复,要经县或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4.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怎样处理?

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由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主要责任外,还应按照作出和执行错误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不能因为错误决定是集体作出的而不追究个人应负的责任,该处分的也不给处分。但在执行这种纪律处分时,应与纯属个人犯错误有所区别。

5.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的某种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又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党组织应根据其隐瞒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或严肃批评教育,或加重处分。

6.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它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7.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常任制。因此,党代表大会代表犯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时候,应同其他党员一样,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8.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而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受党纪处分时,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按党的隶属关系,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要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核定。

九、基层选举

什么是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如何确定?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虽然不足100人或50人,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会前的准备工作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准备工作主要有:

(1)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3)准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有关文件。

(4)指导所属党组织酝酿选举代表。

(5)审查代表资格。

(6)按照规定的程序酝酿、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

(7)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8)划分代表团(组),确定各代表团(组)临时召集人。

(9)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如安排大会日程、制作证件、布置会场等。

(10)做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准备工作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

选举的有效与无效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多少会议有效?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怎样确定选举的有效或无效?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多少才能当选?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基层选举51问

换届选举工作

1.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有什么区别?

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的主要区别是:

(1)党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会议不是党的领导机关,它只是在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解决时,由同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代表名额的决定和产生办法不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一般由下一级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不需要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部分代表可不采用选举办法产生。

(3)职权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有关条款分别作了规定。

2.在什么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这个规定精神对党的基层组织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去处理的;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党的基层组织如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将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

3.党的基层组织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党的基层组织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复后,党的委员会要将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决定通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

4.上级党组织在审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报告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级党组织在审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报告时,应持慎重态度。首先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理由不能成立或不充分,不能批准;其次对于延长期限不明确的,要在批复中明确具体延长时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延长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再次上级党组织批准下级党组织延期换届选举后,要注意了解情况,帮助下级组织创造条件进行换届选举。

5.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6.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7.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8.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9.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候选人?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时,其候选人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组织不得直接指定候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但必须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

10.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11.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2.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单位,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离退休党员较多,为有利于党的委员会同离退休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安排离退休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

13.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4.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中有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必要的。在酝酿候选人时,党组织可以向党员说明这一点。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多数党员、党组织或代表的意见来确定。

15.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6.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怎么办?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如有必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7.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或常委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18.上级党组织能否指派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

不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委员会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9.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如何提名?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上进行考察了解;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20.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一般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或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办法);

(3)推选(通过)监票人;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2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2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是否按应到会人数计算?

《流动党员活动证》不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在原所在党组织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23.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要不要排列“次”、“届”,怎样排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亦相应排列届数。

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次”、“届”排列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排列计算方法。但是,如遇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届数,均应重新排列。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次”、“届”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数和“届”数。

24.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25.预备党员可否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副书记?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以上职务。

26.预备党员可否担任党委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预备党员可以担任党委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担任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如各部的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因为这些部门的负责人不需要选举产生,而是由党委任命的。

27.党委书记可否选聘?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此,党委书记是不能选聘的。

28.党委委员离退休时,要不要免去其委员职务?

党委委员是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除了离休、退休后离开这个选举单位到其他地方安家的可以免职以外,一般不能采取免职的办法。

29.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党员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党组织的重大问题要在大会上讨论决定,为了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又便于统一认识和决定问题,代表名额必须适度。代表人数过少,不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代表人数过多,又不便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现在规定的代表名额幅度,是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

30.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怎样掌握这个原则?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要把党员人数作为分配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主要根据。(2)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以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某些单位虽然党员人数较少,但工作性质特殊,为了保证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能顺利地贯彻落实,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不宜简单地按照党员人数多少分配代表名额。

31.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一般是:(1)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的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2)选举单位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3)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4)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32.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33.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34.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35.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 选, 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BR>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员代表大会。

36.上届党的委员会委员是否可以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不能。任何人都不能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37.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员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员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38.党的基层组织能否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不能。党的基层组织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因为,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应当予以保障。

39.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40.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41.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42.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是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所作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是确认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单位的划分情况,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代表;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2)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以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走群众路线的情况。(3)正式党员人数、代表的人数、当选代表人数和代表构成情况。(4)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5)提出对选出的代表的资格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意见,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43.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产生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44.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45.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的,可按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

46.代表大会闭会后,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应如何处理?

代表大会闭会后,党组织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足以确认不具备代表资格,则应责成原选举单位党组织讨论,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之后,则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严肃处理。一般可不再撤销其代表资格。

47.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部分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列席人数较多,一般应单独编组活动。列席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8.召开党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如何产生?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须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

49.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

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在地方党组织而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5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代表。

5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向上级报告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选举情况报告应包括内容

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情况,包括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每个当选人获得的票数;

(2)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党的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3)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名单;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如果上述当选人是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之内的人选,一般报备案即可,上级党组织可不再另行批复。, 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BR>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员代表大会。

36.上届党的委员会委员是否可以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不能。任何人都不能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37.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员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员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38.党的基层组织能否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不能。党的基层组织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因为,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应当予以保障。

39.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40.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41.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42.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是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所作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是确认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单位的划分情况,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代表;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2)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以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走群众路线的情况。(3)正式党员人数、代表的人数、当选代表人数和代表构成情况。(4)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5)提出对选出的代表的资格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意见,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43.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产生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44.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45.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的,可按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

46.代表大会闭会后,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应如何处理?

代表大会闭会后,党组织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足以确认不具备代表资格,则应责成原选举单位党组织讨论,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之后,则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严肃处理。一般可不再撤销其代表资格。

47.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部分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列席人数较多,一般应单独编组活动。列席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8.召开党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如何产生?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须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

49.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

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在地方党组织而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5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代表。

5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向上级报告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选举情况报告应包括内容

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情况,包括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每个当选人获得的票数;

(2)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党的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3)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名单;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如果上述当选人是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之内的人选,一般报备案即可,上级党组织可不再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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