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②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③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④正在服刑期的。 问:被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为正式党员? 答: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是为了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延长的时间是根据预备党员的问题确定的,因此不能提前转正。 问:预备党员能否担任党内职务? 答:党章规定:“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不能担任由选举产生的党内职务(如支部书记、委员等)。 问:预备党员是否要参加民主评议,有何要求? 答: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参加民主评议。只是在表彰处理阶段,与正式党员应有所不同。一是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二是对预备党员不能做劝其退党处理。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有的可以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问:党小组长可以由支委会指定吗? 答:从有利于党小组的活动出发,党小组长一般应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支委会临时指定正式党员担任,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小组成员推选,但应把这样做的理由向党员说清楚。 问:接收新党员应采用哪种方式表决?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这就是说,两种表决方式都可以采用。这样规定,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表决更充分地体现党员的意志,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至于一个支部进行表决时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以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在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并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 问: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是不是一回事? 答:“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是有区别的。免予处分是指党员所犯错误较轻,根据有关处分条规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但具有免除处分的情节,经过有关组织作出的免予处分的书面结论。不予处分,是指党员所犯错误显著轻微,根据有关条规规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经党组织研究作出的不予处分的决定。不予处分的前提是该党员的错误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 问:党内通报批评算党纪处分吗? 答:党内通报批评是以书面形式在党内发文对党员或党组织所犯错误进行批评。党内通报批评不属于党纪处分,使用上也比较慎重。对党员进行党内通报批评主要是党员违纪已经受到党纪处分,但其所犯错误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倾向性,为使党内引以为戒,需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内通报批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问: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怎么办? 答:按照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其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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