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群组办发〔2014〕3号
关于印发《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有关具体问题的答复(一)》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党工委,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党组织,市委各督导组:
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以来,各镇(街道、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提出了一些需要解答的具体问题。为便于全面了解和统一把握有关要求,现根据中央和省、潍坊市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下发《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具体问题的答复(一)》,并根据活动需要陆续编发对其他问题的答复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寿光市委党的群众路线 |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4年3月8日
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有关具体问题的答复(一)
1、教育实践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关系如何确定?
答:总的要求是: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安排;其他单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为主领导开展活动,上级业务部门搞好指导。
2、部门管理和所属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如何组织实施?
答:这类单位原则上在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是否独立开展活动,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决定。
对上级党委管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部门管理和所属单位,上级党委派出的督导组要加强督导,视情况派人参加动员会议、专题民主生活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审阅对照检查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3、如何把握“各级领导机关教育实践活动要先行开展,直属单位及基层组织随后压茬进行”的要求?
答:总的是按照上级先启动、下级后启动的顺序,安排活动的启动时间。各级部门、单位所属规模较大、人员较多、驻地较分散的单位,可单独召开动员会议作出部署;其他部门、单位,可统一召开动员会议作出部署,不再层层动员。
4、流动党员如何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答: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总体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教育实践活动。流动党员参加教育实践活动,以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为主,流入地党组织为辅。这里说的流入地,主要是指流动党员外出工作或生活相对固定的地点。对工作或生活地点经常发生变动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要采取适当形式组织他们开展活动。
5、挂职党员干部和选派到村任职“第一书记”,如何参加活动?
答:原则上随派出单位参加教育实践活动。可在挂职单位、任职村参加学习教育或自学规定的内容,回派出单位参加其他环节的活动。“第一书记”要担负起领导和指导任职村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的责任。
6、参加脱产学习的党员,如何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答:参加脱产培训的党员,可在校学习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材料,学习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每人都要按照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回所在单位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
7、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教育实践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作为领导班子的一员,应该欢迎他们参加活动。组织集体学习时,邀请他们参加。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可以邀请他们列席,但并不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活动中,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8、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参加教育实践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活动,不要求撰写对照材料。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他们开展学习教育,适当参加所在单位的重大集体活动。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9、群众团体不驻会的党员领导成员如何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答:在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10、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建立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有何要求?
答:市直部门(单位)和镇街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在基层单位或服务对象单位建立联系点。
11、教育实践活动有哪些学习材料?
答:为配合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组织编辑了5本学习资料,供党员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使用。《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3本书为教育实践活动主要学习材料;《各地联系服务群众经验做法选编》、《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2本书为教育实践活动辅助学习材料。其中,《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发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党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发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市级班子领导成员,《各地联系服务群众经验做法选编》、《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发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基层党组织。组织党员干部观看省、潍坊市拍摄的专题片《力量》、《永恒》和《榜样的力量》。
12、在不同领导班子中任职的领导干部,如何参加民主生活会?
答:在不同领导班子中任职的领导干部,要参加其所任职的每个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13、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哪些人员可以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答:原则上,都应邀请列席会议。
14、市委督导组如何参加所督导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答:市委督导组全体成员原则上要集体参加所督导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确需分头参加所督导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可由组长或副组长分别带队参加。
15、市直部门(单位)管理和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市委督导组是否派人参加?
答:为了督促、指导市直部门(单位)管理和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切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市委督导组应当派人参加部分民主生活会。其中,副科级以上单位和设党委的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其他单位,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16、群众信访举报申诉的办理情况,特别是涉及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问题,可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在会上予以说明?
答:群众信访举报申诉的内容比较复杂,其中有的适合在领导班子集体范围内反馈有关情况,有的适合个别解释、沟通,等等。请市委督导组认真予以把关,对于适合在领导班子集体范围内反馈的情况,商所督导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可请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予以说明。
17、镇街对所属党组织教育实践活动如何督导?
答:根据省、市委要求,镇街可不再向村、社区等所属基层党组织派出督导组,但要派出指导员全程督导把关,确保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有人指导。
1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如何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和指导。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政策指导。
19、非中共党员的村、社区班子成员是否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答:这些干部都是基层班子的一员,应该欢迎他们参加活动。召开组织生活会时,可邀请他们列席,但不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组织学习时,邀请他们参加。活动中,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20、参加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和督导组的党员干部如何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答:参加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和督导组的党员干部要本着“两不误”的原则,在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和督导组参加学习教育或自学规定的学习内容,回派出单位参加动员大会、谈心交心、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重要节点的活动。
21、兼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市领导是否参加该部门(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
答:按照上级要求,都应参加。
22、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如何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答: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组织开展活动。上级主管部门要派出督导组,参加部门(单位)的动员会议和总结会议、对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个别谈话、专题民主生活会等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市委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视情况吸收这些部门单位参加。
23、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意见、动员讲话报送审查有何要求?
答:各镇街区党委和市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实施意见、动员会议讲话,需经市委督导组、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审阅把关。潍坊市委领导和我市市委主要领导联系点的实施意见、动员讲话,需报省市联合督导组和潍坊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审阅把关。其他单位的实施意见和动员讲话由所在党(工)委审阅把关,市委督导组抽查。
根据上级要求,活动实施意见、动员讲话报送审查做到“五不报”、“五不审”。“五不报”,即没有全面贯彻和体现中央、省、市委规定要求的,不得报送审查;没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须有征求意见、梳理问题和建议情况),找出“四风”突出问题和反映群众需求问题的,不得报送审查;没有经过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审签的,不得报送审查;没有认真落实上级督导组指导修改意见(须有督导组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材料)的,不得报送审查;没有联系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设计“自选动作”,体现自身活动特色的,不得报送审查。“五不审”,即没有聚焦“四风”,查摆问题不准、不实、不深、不全,体现不出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害问题、独特问题的不审;没有深入研究、搞好结合,照搬照抄或生搬硬套中央和省、市实施方案和动员讲话的不审;没有经过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的不审;没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把关签字的不审;没有经过上级督导组严格把关(须有组长审签)的不审。
24、党员记学习笔记是否统一设笔记本,有何要求?
答:市里不统一发放党员学习笔记本。以基层党委或党支部为单位,统一发放笔记本,有书写能力的党员要记好笔记。
以上问题答复,如有与中央、省委和潍坊市委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和省委、潍坊市委的政策规定执行。